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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的过失标准”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被告是一位医生,为原告做了切除甲状腺手术。因为再生喉部神经穿过甲状腺,所以切除甲状腺手术的危险是可能使再生喉部神经受损,进而可能会导致病人失声。解决此问题的方法是找到这些神经,在切除甲状腺之前予以分离。而本案的情况是,原告因以前接受过手术治疗,导致了喉部的许多结疤。因此,被告没有去找这些神经。而是做了一个广度的切除手术,以避开再生喉部神经。但不幸的是恰恰切除了被告的那些神经,造成了原告声带的萎缩。初审法院判定被告胜诉,上诉院维持初审法院的判决,最后原告上诉到了伊利诺伊斯州最高法院。
  原告的专家意见来自贝格医生,认为在手术实践中,医生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确定和保护再生喉部神经。进行手术时,虽然存在许多种选择方案,但是,被告的选择明显不太合适。
伊利诺伊斯州最高法院大法官克鲁斯基认为,医疗失当诉讼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衡量医生行为时的“注意标准”。按照伊利诺伊斯州的规则,原告必须要通过专家的证词来确定这个注意标准。原告需要证明,依照这个标准,医生的手术存在过失,而此过失导致了原告的伤害。当然,如果一个外行都能够看出医生或者推断出医生明显存在着过失,那么也可以判定医生过失的标准。前者称之为医疗专家证词标准,后者称之为“普通常识”标准或者“拙劣过失”标准。克鲁斯基大法官声称,为了保证专家证词更加准确和有效,法庭有必要对专家证词进行审查。因比,专家的鉴定是可以质疑的证据,而不是实质性的证据。在本案中,原告认为自己的专家证词应该是实质性的证据,但是克鲁斯基大法官认为这种说法在本辖区和现阶段不适用。原告有义务证明被告医生的行为属于医疗失当,但是他没有成功地证明这一点。原告的专家贝格医生只是提出了他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而没有提出一个可以普遍接受的医疗注意标准或者技术标准。反观被告医生的证词,他却成功地确立了这个注意的标准,声称:原告事前做过甲状腺手术,接受过治疗,因此分离他喉部神经的方案不是一个明智之举,保险的方法是避开喉部神经可能出现的区域。对此,另外一个叫做华士的医生也表示同意。对原告的专家证词,被告声称切除甲状腺之前确定和暴露再生喉部神经只是一个一般性的前提,但面对一个曾经做过手术和接受过治疗的病人,这个一般性的前提并不总是恰当和必须遵循的程序。
  克鲁斯基大法官最后总结说,原告仅仅举出一个医生的专家证词,称被告的做法不同于这个医生,此证据是没有足够的说服力的。医学不是精确科学,医生这个职业注定了在既定程序的框架内要应用个人的判断。不同的意见都可以并存,也都可以称之为尽到了合适的注意义务。基于上述的理由,克鲁斯基大法官的最后结论是维持下级法院的判决。
  【解读】
  1.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专家的过失标准,或者说是职业人员的职业标准。这类案件一般涉及的职业人员有医生、护士、建筑师、工程师、会计师和律师。
  2.一般而言,过失是一个普通理智和谨慎之人的行为标准。如果这个人是专门职业的从业者,那么当他们从事其职业活动的时候,就有他们自身的过失标准,也就是一个普通理智和谨慎职业者的标准。
  3.本案还涉及到的一个问题是,专家的鉴定要有证明力,就必须是那个行业“一般被接受的标准”,而不仅仅是这个专家的个人意见。
 
来源:《人民法院报》 徐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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