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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出生”的侵权行为诉讼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伯尔曼夫人于1974年11月生下女儿莎蓉。产前,伯尔曼夫人怀孕时一直由爱伦和阿塔迪医生照料和看护。然而,不幸的是,莎蓉患上了“先天痴呆症”。因此,伯尔曼夫妇将这两位医生告上了法庭,认为医生偏离了通常的医疗标准,没有告知伯尔曼夫妇“羊膜穿刺”测试方法。医学研究表明,此种测试方法的准确率很高,其误差不会超过1%。
  伯尔曼夫妇提出了三个诉讼请求:第一,代理莎蓉向被告提起“身体损害和精神创伤”赔偿请求;第二,伯尔曼夫妇对被告提起精神损害诉讼,理由是因被告的过错而使原告生下了先天残疾的女儿;第三,伯尔曼夫妇对被告提起医疗和其他费用的赔偿请求,以弥补将来对孩子养育、教育和监护的费用。1977年11月4日,初审法院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原告不服而一直上诉到新泽西州最高法院。该院帕西曼法官代表其他承审法官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帕西曼法官认为,莎蓉提起的诉讼,法律上称为“不当生命”诉讼。正常情况下,如果医生不存在过错,母亲将会生出健康和正常的胎儿。本案中,如果被告事先向莎蓉的母亲通告“羊膜穿刺”测试方法,那么莎蓉的母亲就不会把莎蓉生下来,莎蓉也就不会在这个世界上受苦。帕西曼法官承认,该院法官们确实不愿否决莎蓉的诉讼请求,但是,理性思考的结果战胜了感情的冲动:首先,生与死的价值及损害实难量化;其次,当莎蓉降临到这个世界上来的时候,法律并不承认她受到了伤害,因为她先天就存在着缺陷,而那个时候,她还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上的人。同时,从另一个方面而言,这里也存在着人类对生命的认识。我们每个人都不是完美的,都不能充分享受这个世界所赐予给人类的所有幸福。但是,只要我们能够感受到爱与被爱、痛苦与快乐,这个生命就是有意义的。因此,生总是比死要好,这就是生命的意义,也就是所谓的生命的神圣性。所以,帕西曼法官否认了莎蓉的“不当生命”诉讼请求。
  就伯尔曼夫妇提起的诉讼,法律上称为“不当出生”的诉讼理由。也就是说,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了原告夫妇生出了本不该出生的女儿。原告声称,由于被告没有通告“羊膜穿刺”测试方法,原告因此而失去了流产的选择权。帕西曼法官认为,早期的法律否认不当出生的侵权行为诉讼,原因有二:一,此种损害难以计算;二,公共政策不允许。近年来,法律发生了很大变化,至少,确认了妇女流产的选择权为宪法性权利,公共政策也不再反对这种诉讼。因此,帕西曼法官支持了原告的“不当出生”诉讼请求。在此,麻烦的事情是损害赔偿的量化问题,因为被告的过错仅仅只是导致了原告选择机会的散失,而仅仅因此而就让被告来承担先天残疾儿童的养育、教育和监护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不过,原告所受的精神损害则是可以量化的,近年的法律已经将这些损害转化为了金钱的价值。
  最终,新泽西州最高法院裁定: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赔偿医疗和其他方面的费用,但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解读】
  1.这个案件典型地涉及到了所谓“产前侵权行为”的诉讼问题,包括三类:不当生命、不当出生和不当怀孕。
  2.不当生命是指儿童作为原告对医生或者父母提起的诉讼。美国著名的霍姆斯大法官于1884年曾经有着经典的评论,他反对这种诉讼,理由是侵权行为发生时,该儿童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另外,如果承认这种诉讼,那么任何人都可以因为生活的不幸而诉之于法律。
  3.不当出生是指父母对医生提起的诉讼。美国早年的法律也否定这种诉讼,二战以后,法律发生了变化,许多法院都承认这种诉讼的合理性,从而确立了不当出生的侵权行为诉讼。
  4.不当怀孕是父母不愿生孩子,但是由于医生节育手术过失或者指导过失,母亲有了身孕,而控告医生的诉讼。这种诉讼的原告有时也可以得到赔偿,通常包括:母亲怀孕的痛苦,怀孕、流产和生产的费用,以及这段时间的工资减损。
 
来源:《人民法院报》 徐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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