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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诺言是否承担责任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原告夫妇与被告合买了一艘取名为“海上仙女”的船,双方各占一半的股份。某天,在该船从纽约驶向北卡罗来纳之前,被告向原告夫妇保证,他一定会去购买保险,但是,被告实际上并没有去买。最后,该船在卡罗来纳海岸失事。原告对被告提起了诉讼,诉讼理由是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去购买保险。一审法院判定原告胜诉。被告不服而提起上诉,理由是购买保险的承诺不存在约因,所以,被告不应赔偿原告。上诉法院首席大法官肯特代表该院承审法官出具了法律裁决书。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的上诉理由是购买保险完全属于一个自愿行为。肯特法官认为,这儿的问题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外一方当事人去履行某种商业行为,后者应不收报酬地去做该事,但实际上他根本就没有去做,在这样的情况下,该诉讼是否能够成立呢?肯特法官主张,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执行该商业行为的约定,一方当事人由于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做错了事,进而对地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那么,该当事人要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责任,此种诉讼请求也无疑可以成立。但是,如果被告根本就没有依约作为,那么,此诉讼就是一个不作为的诉讼。
  肯特法官宣布,先例表明,按照普通法,一个受托人不计报酬地为他人做事时,如果该受托人根本就没有履行受托事务,那么,他就不承担不作为责任;但是,当该受托人试图这样去做但出现了错误时,他应该承担责任。换言之,即使发生了特别的损害,受托人也只对“错误行为”承担责任,而不对“不作为”承担责任。
  肯特法官在比较了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后,认为,民法法系存在一种委任契约理论,承认此类契约存在衡平利益,贯彻了一种诚实信用的原则。英国的琼斯勋爵曾想把这种理论嫁接到普通法中,但是,他并没有成功地移植到英国法中。肯特法官宣布,自己并不怀疑罗马规则的完美公正性,但是,它本身的确也存在着许多民事法律所不能实现的道德权利。这些权利决定于个人的道德良知,是一种不完整的权利。
  肯特法官还认为,琼斯勋爵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也并不一致。在一个案件中,琼斯勋爵主张:如果一个人同意于某一天为我建一所房子,但是他没有建造这个房子,那么我就可以因为他的不作为而提起一个诉讼,法律结果正如同他错误地建造了那所房子一样。在这里,琼斯勋爵没有提及约因的问题;但在另外一个案件中,琼斯勋爵又认为,不作为诉讼的成立,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约因。在本案中,肯特法官主张,妥适的参考意见是佛罗威克首席大法官所举的例子。佛罗威克首席大法官主张:假定我与一个木匠约定建一所房子,我给了他20磅,让他某天给我建房,但是他没有去建,那么,我就有一个很好的理由去确立一个诉讼,因为我已经支付过金钱;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没有金钱的支付,则就不会有法律的救济。另外,如果地建房子的方式低劣,也会存在一个诉讼。对不作为来说,如果支付了钱财,就会确立一个诉讼。
  肯特法官宣布,如果本案中的被告是一个专职的经纪人,他的工作就是为他人购买保险,那么,本案的情况就会不一样。因此,肯特法官最后的结论是:撤销初审裁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解读】
  1.此案发生于1809年,是一个近200年前的老案。这个案件所涉及的问题是:在英美法系中,“约因”在合同中的地位和效力是什么?约因是一个古老的制度,在这个案件中,肯特首席大法官的看法主要揭示出了普通法的基本规则,这就是,一个合同要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必须有一种利益关系的存在,也就是说他们之间有一个契约的原因,也就是约因。
  2.在早期的英美法律中,约因是一份合同的必要要件,但是,随着社会和法律的发展,这个要素的重要性越来越减弱。依照美国合同法重述第90节,在某些案件中,“被告的许诺”加上“原告的合理信赖”就可能成为“约因”的替代物。
  3.这个案件是以一个合同的诉讼形式出现的,如果我们假定原告提起的不是合同的诉讼,而是一个侵权行为的诉讼,那么,结果会怎样?从理论上讲,合同的“约因”问题就会转化为“不作为的侵权行为责任”的问题,这就是说,这个领域发生了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的竞合。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徐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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