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根据涉外刑事诉讼“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该条不仅适用于中国被告人,同样也适用于外籍被告人和无国籍的被告人。也就是说,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对外籍被告人应予同等的辩护权和司法上的保护。但是,外籍被告人在委托辩护具体人选和手续方面,有些特殊的要求是需要注意的。
(1)外国籍或者无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律师。这是涉外刑事诉讼的一条特有原则。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只能在本国领域内适用,不能延伸至国外,否则将导致对外国司法的干涉和干扰。况且,中外法律规定有很多差异,各国律师的执法准则互不相同,对法律的理解也不一样,外国律师是很难正确运用我国法律及诉讼程序进行辩护的。这势必影响法院的顺利审判,也不利于被告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辩护或帮助。但是,外国律师可以不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出庭辩护,或者在庭外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意见,我国司法机关也可以在法庭外询问该律师的意见。
(2)被告人可以委托在我国居住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为他辩护。该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但是如果他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参加诉讼时不能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以防止该人利用豁免权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3)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拒绝接受辩护人为他辩护的,由他提出书面声明,或者将他的声明记录在卷,人民法院方可准许。但是,如果法律规定必须要有辩护人,否则就不能开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并尽量说服被告人接受辩护人的辩护,必要时可以强制辩护。
来源:《涉外刑事程序与刑事司法协助——办案规范指南》 王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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