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本站简介  成果展示  法律图书  法律之刊  合作伙伴  注册专区  在线咨询
新闻中心  服务推介  热点文章  以案说法  办案指南  法律实务  名案解读  法律文书
 
 关键词: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滚动新闻 >>
 ·《中国—东盟金融合作文件汇典》  ·《东盟与中日韩(10+3)税务法律大全》  ·《中国—东盟合作协定与东盟商务实用指南》  ·《中外反洗钱法律文件汇典》  ·《中外司法双边协定与国际司法公约大典》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文书 > 答辩状

答辩状
  文章来源:《应用文写作词典》

  
  (1)概念和法律依据
  答辩状是刑事诉讼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被告、被上诉人针对起诉状、上诉状进行答复和驳辩的书状。
  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或收到上诉状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上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或被上诉人,被告或被上诉人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提出答辩状。被告或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发送原告或上诉人。被告或被上诉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作用
  答辩状是与起诉状、上诉状相对应的文书,是被告或被上诉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驳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实现在诉讼上保护自己所采取的一种手段,是一种应诉行为,也是被告或被上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体现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平等的原则。另一方面,被告或被上诉人通过答辩状,向人民法院阐明意见和主张,使人民法院全面了解案情,以便做到“兼听则明”,避免“偏听则暗”,这对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全面分析案情,正确断案,有着重要的作用。
  (3)内容与写法
  ①首部。写明标题及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标题。写明案件性质和文书名称,如“民事答辩状”,“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的基本情况。答辩人系公民的,所写项目与民事起诉状相同。答辩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答辩人名称后的各项与民事起诉状相同。被诉行政机关提出答辩的,写答辩人名称、所在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
  案由。主要写明对原告(或上诉人)因什么纠纷案件起诉(或上诉)进行答辩。如“因××(案由)一案,提出答辩如下:”或者“因原告(或上诉人)×××(姓名)提起×××(案由)诉讼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②正文。这是答辩状的重点部分。包括答辩理由和答辩请求两方面的内容。
  答辩理由就是答辩人针对原告在起诉状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复和驳辩,对起诉状、上诉状中的不实之词、错误论点以及不当的诉讼请求进行驳斥,并阐述自己的意见和主张。答辩理由一般从以下方面阐述:
  首先,要看起诉状或上诉状所诉事实能否成立,不能成立,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部分予以否定,并提出与起诉状或上诉状不同的、新的客观真实的事实加以证明。如果答辩人提出新的事实,则依法负有举证责任。所列证据要确实、充分,并要讲清证据来源,注明证人的姓名、住址等,以便人民法院调查核实。
  其次,要看起诉状或上诉状适用的法律条款有无错误。如原告或上诉人对实体法条文理解错误,以致提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答辩理由应对其曲解了的法律从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及适用方面加以反驳。
  再次,如果原告和上诉人的起诉违反程序法的规定,没有具备或已经失去引起诉讼发生和进行的条件,答辩理由可针对适用程序法方面进行反驳。
  行政案件的被告在提交答辩理由的基础上,向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答辩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审理时予以考虑。答辩请求要切实可行,合理合法,具体明确,事项完整。
  ③尾部。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附项、答辩人署名、答辩时间。
  (4)写作要求
  ①针锋相对,有的放矢。答辩状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即针对起诉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状中的“上诉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进行针锋相对地答复和辩驳。所以不能避开起诉状或上诉状的内容而另讲一套。对有争议的问题和争执的焦点要特别加以阐述,以讲清观点,表明态度,说明是非,分清责任。
  ②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写答辩状一定要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对方说的对,有道理,符合事实和法律,应接受其诉讼请求;该做自我批评和承认缺点错误的,态度应明确,这样有利于缓和矛盾,有助于问题的解决。相反,如对批评不实事求是,而是横加指责,甚至歪曲捏造事实,会加深和激化矛盾,增加案件的处理难度,并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所以,写答辩状要注重讲理,以理服人,这样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③上诉案件的被上诉人一般是在一审裁判中胜诉的一方,所以被上诉人写答辩状,应立于支持、维护一审的判决和裁定,针对上诉状中指责裁判不当的内容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和法律根据,有理有据地驳斥上诉状中的观点,以达到维护已经取得的胜诉权的目的。

来源:《应用文写作词典》 任文贵 杭海路

 

 
本站简介 | 成果展示 | 法律图书 | 法律之刊 | 合作伙伴 | 在线咨询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2007)东盟法律网  主办单位:广西南宁名成学术创作有限公司
E-mail:lgw@zgdmlaw.com
南宁超博科技·设计制作 桂ICP备0701238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