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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中外人员共同犯罪案件的管辖
  文章来源:《涉外刑事程序与刑事司法协助——办案规范指南》

  中外人员共同犯罪案件,是指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勾结,共同故意实施的触犯我国刑法,应受我国刑罚处罚的犯罪案件。中外人员共同犯罪案件的情况十分复杂:从地域上讲,案件既可能发生在我国域内,也有可能发生在我国域外,既可能共同在同一地点实施犯罪,也可能是分别在境内外配合实施犯罪;从犯罪主体上讲,案件中有可能是中国犯罪嫌疑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外国嫌疑人具备,也可能是中国犯罪嫌疑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外国嫌疑人不具备;还有一种特例,就是参与犯罪的外国人可能具有外交豁免权;从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分,又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外国犯罪嫌疑人是主犯而中国嫌疑人是从犯,另一种情况是外国犯罪嫌疑人是从犯而中国嫌疑人是主犯。这其中的各种情况纷繁复杂,我国执法司法人员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作出相适应的反应。可想而知,在中外人员共同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中,管辖问题的处理是具有一定难度的。就管辖而言,我们认为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职能管辖。职能管辖又叫部门管辖或者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中外人员共同犯罪案件的职能管辖,应按刑诉法和有关三机关对不同罪行管辖分工的规定办理。
  具体地说,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前提下,一般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进行侦查的。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包括以下五类:①贪污贿赂犯罪。如,贪污案、贿赂案等;②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⑤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前面讲到的第③至第⑤类的犯罪主体都明确规定了是国家工作人员,或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我国不给予外国人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所以外国人不可能成为这五类罪的主体,也就谈不到中外人员共同犯此类罪行的问题。显而易见,中外人员共同犯罪直接被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是极为有限的。再次,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规定见于该法的第18条第3款:“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这里所说的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上面所述的职能管辖是就中外人员共同触犯一个罪名而言的,如果涉及中外人员在同一案件中触犯的罪名不同或出现数罪的情况下,可以按主罪吸收从罪、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确定立案的机关。有时可以在侦查管辖上采取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分别立案、联合侦查的变通办法,也可由两机关协商后,全案由其中一个机关单独立案。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也称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地域管辖的原则有两个:①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②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这两条原则也适用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地域管辖。因此,如果共同犯罪的中外犯罪嫌疑人在我国境内实施共同犯罪,可以由该共同犯罪的实施地的公、检、法机关负责侦查、起诉和审判;如果共同犯罪中的中国犯罪嫌疑人在我国境内实施犯罪,而外国嫌疑人在我国境外实施策划、预备或接应等联手行动,可以由该中国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犯罪地的公检法机关负责侦查、起诉和审判;如果中外人员共同犯罪发生在中国境外,则可以由中国公民出国(境)前居住地的公、检、法机关负责侦查、起诉和审判。
  (3)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普通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哪些刑事案件应由哪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审判的级别管辖决定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受理案件的级别管辖。按照一般涉外案件的管辖规定,一般的中外人员共同犯罪案件,通常属于地、市一级的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同级检察机关起诉,最后交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如果罪行严重、案情重大,或者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影响,则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级检察机关起诉,最后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如果中外人员共同犯罪的行为是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则可以由公安部进行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诉,最后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这种情况在法理上是说得通的,但在现实情况中没有过先例,根据我国的国情与司法现状分析,发生这种情况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4)专门管辖。专门管辖的全称是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类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就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分工,所要解决的是哪些案件应由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由于某些案件与专门业务有密切的联系,涉及专门性问题较多,交由普通人民法院审判有一定的困难和不便,因此,法律规定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条的规定,目前我国已建立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这两类专门法院分别管辖各自系统范围内涉及部门专业领域内的犯罪案件。与法院体系相适应,各部门都设立了相应的公安、检察机关,其管辖原则与专门法院的审判管辖原则完全一致。如果中外共同犯罪侵害的是国际军事利益,触犯了军职罪的规定或犯罪的中国人是军人的,应参照我国关于军地互涉刑事案件管辖规定来办理。若中外人员共同犯罪发生在国际列车上或国内外的铁路沿线和车站,或是针对铁路运输进行犯罪活动,则参照有关专门管辖的规定,由铁路运输系统的公、检、法机关管辖,必要时,地方公、检、法机关可予以协助。
  最后,需要补充的是,在共同犯罪的中外人员当中,如果有的外国嫌疑人享有刑事豁免权,对该人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予以解决,对其他犯罪嫌疑人仍然依照我们前面谈过的原则解决管辖、进行处理。
 
来源:《涉外刑事程序与刑事司法协助——办案规范指南》 王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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