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送达人在我国境内的,其送达手续与非涉外案件相同。向我国境外送达诉讼文书,则需按照国际司法协助的一定方式进行。其中包括我国把文书送达至外国和接受外国委托代为送达文书两个方面。根据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送达方式主要有外交送达、使、领馆送达、法院直接送达、委托外国法院送达、委托外国主管部门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国应当选择被送达国所能接受的方式予以送达。但是在有司法协助条约的情况下,应当按条约所约定的方式予以送达。
当前国际条约中普遍采用的是通过中央机关的途径以请求书的方式请求外国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代为送达。所谓中央机关途径是指由缔约国各自指定一个机关作为本国的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由它接收来自其他缔约国的请求,并且按照各自的国内法安排有关机关予以执行。如果国家之间没有条约关系,则可以按照互惠的原则通过外交途径执行送达。
在我国,对外国公民送达文书有条约规定的,遵照条约的约定方式执行送达;没有条约规定的,一般是通过外交途径送达。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我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外交途径送达方式的程序。
涉外送达文书应当适用被请求国的法律执行。但是,在不违背被请求国法律的前提下,可以允许采取请求国要求的特殊方式。
来源:《涉外刑事程序与刑事司法协助——办案规范指南》 王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