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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代理责任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被告聘请了一个飞行员,用飞机从空中为被告的农作物喷洒一种叫做异狄氏剂的杀虫剂。这种杀虫剂是一种剧毒物质,比DDT毒性还要高出许多倍。该飞行员在喷洒杀虫剂的时候,不慎污染了原告的池塘,毒死了水里的鱼,并导致原告土地的价值发生减损。原告将被告告上了法庭。被告辩称,飞行员是独立的承包商,不是被告的雇员,因此,被告不应为独立承包商的行为承担替代责任。
  初审法院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判决理由也是基于飞行员是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的独立承包商而不是被告的职员。原告不服判决而一直上诉到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该院萧斯大法官代表其他承办法官出具了法律裁决书。
  萧斯法官认为,本案所涉及的一般规则是:如果一个独立承包商的过失行为导致了原告的损害,那么,该承包商应承担赔偿责任。发包商不承担替代的责任。但是,这个规则也存在例外情况。比如,如果发包人对损害行为人的行为方式负有责任,那么,即使导致损害的行为人是一个独立承包商,发包人也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雇佣一个独立的承包商从事一项本质上具有危险的作业,那么,这个人并不能使自己免除承包人的侵权责任。萧斯大法官宣布,这是阿拉巴马州和其他许多州都认可了的规则。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对这个规则的表达是:某人雇佣一个独立承包商从事一项对他人有着特别危险的工作的时候,如果该雇佣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这项工作内在的或通常具有的危险性,或者当他签订合同的时候考虑到或者应该考虑到这种危险性,在这样的情况下,当承包人没有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从而造成了他人的实际损害的时候,该雇佣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萧斯法官声称,近来,农作物喷洒农药所引起的法律诉讼经常出现,许多法院都将这类活动视为具有内在危险性的活动,或本质上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因此,过去的代理理论出现了一些变化,最直接的结果便是使被代理人也要为独立承包商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萧斯大法官认为,阿拉巴马州的立法机关将杀虫剂和农药视为危险品,并且已经通过了成文法来管理其销售、分配和使用。依照立法机关的成文法计划,这些产品必须在农业和产业部门注册。每个产品都须张贴标签来表明其毒性程度,并警告该产品在使用时的内在危险性。购买者也还要得到某种许可。飞行员在喷洒农药的时候,还必须持有执照和事先通过农业委员会的资格考试。
  所以,萧斯大法官认定:在空中喷洒农药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一种危险性的活动,因此,当土地所有人雇佣独立承包商在其土地上喷洒农药的时候,土地所有人就不应豁免于承包商的侵权责任。萧斯法官认为,这样认定的结果,那些从事特别危害活动的人就承担了一种严格的侵权责任,而不管他是否已经尽到了最高程度的注意义务。就土地所有人的责任而言,承担责任的尺度仍然是“合理性”,这种责任虽然不是一种严格责任,但也要为他设立这样的一种注意义务:当其土地上存在具有危险性的活动的时候,他就有责任采取预防的措施,保证第三人不受到伤害或者损害。
  最后,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的裁决是:撤销下级法院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解读】
  1.这类案件一般规则是,雇主要为他的雇员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但是,当侵权行为人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或者说是一个独立承包商的时候,独立承包商自己要承担侵权责任,雇佣人不承担替代责任或者代理责任。
  2.这个规则也存在着例外。在特殊的情况下,雇佣人也要为独立承包商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的责任,在法律上,这种例外规则称之为“非代理的责任”。也就是说,当雇佣人让独立承包商为他从事危险作业的时候,他并没有将他自己的注意义务转让出去,他还有保证独立承包商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如果承包商造成了损害,雇佣人不享有豁免权。
  3.当然,这个例外也有范围上的限制,这个限度是独立承包商所从事的活动是一种“本质上危险的作业”,或者说该作业具有一种“内在的危险性”。在本案件中,这种危险作业就体现在空中喷洒剧毒农药,此外,其他危险性作业还涉及机动车的安全保障、公共建筑物中的土地安全和高压电的安全。
 
来源:《人民法院报》 徐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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