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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引渡案:卓长仁劫机案韩国拒绝引渡例
  文章来源:《涉外刑事程序与刑事司法协助——办案规范指南》

  
1983年5月5日,中国民航296号班机在从沈阳飞往上海的途中,遭到以卓长仁为首的六名武装暴徒的劫持,飞机被迫在南朝鲜的春川机场紧急降落。这架客机上共载有8名机组人员和旅客91人(6名劫机犯除外)。在劫机时,暴徒开枪打伤我机组人员两人,其中一人重伤。飞机进入南朝鲜上空后,南出动四架战斗机拦截并使其迫降。降落后,6名罪犯武装控制飞机和人质近8小时,最后向南朝鲜当局缴械。5月10日,我国派民航局局长率工作组赴汉城与南朝鲜方面代表商定:被劫持的机上旅客和机组人员与中国民航工作组乘专机返国;被劫的三叉戟客机在有关技术性问题解决后归还中国;重伤的一名机组人员继续留在南朝鲜就医,病愈后回国。中方指出:按照中国法律和国际公约,这些劫机犯应交还中国政府惩处。但南朝鲜方表示已决定对案犯进行审理和实施法律制裁,拒绝引渡请求。在世界舆论的压力下,汉诚刑事地方法院终于在1983年7月18日开庭审理卓长仁等6人的劫机罪行,并于8月18日正式宣判,判处卓长仁6年徒刑,姜洪军和王彦大各5年徒刑,安卫建、吴云飞、高东萍各4年徒刑。经抗诉和上诉,终审法院维持原判。
  【评析】
  中国和南朝鲜之间当时尚没有外交关系,但双方都是1970年《海牙公约》和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的参加者。依照公约规定,中国是被劫持飞机的登记国,劫机事件是在中国领空内发生的,劫机犯和绝大多数受害人是中国人,因此中国最有资格对该案行使司法管辖。由于中韩之间当时没有建立司法协助和引渡协议,南朝鲜方既然坚持其管辖权而不同意将卓长仁等引渡给中国,就应当遵照国际公约在本国严惩劫机分子。然而,这项判决无论根据国际公约或依照南朝鲜法律都是太轻的。根据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于劫机行为应“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案件”予以处理,即否定其“政治犯罪”的性质。而南当局始终强调该案犯罪分子的政治动机,这显然与公约精神背道而驰。其次,南朝鲜本国1974年《飞机航行安全法》第9条规定,以暴力或威胁等方法劫持航行中的飞机,使人致死伤的,处以死刑或无期徒刑。可见南当局显然是重罪轻判,背离了应尽的国际义务。
  尤其令人不能容忍的是,在该案宣判将近一年后,南当局于1984年8月13日宣布对6名罪犯“停止服刑”、“驱逐出境”,并于当天将他们送往台湾。对南朝鲜当局的这种违背国际法准则和纵容劫机犯的行径,中国政府提出了严正抗议。(可悲的是,卓等3名罪犯到台湾后,因谋杀罪于1992年12月28日被台湾法院判处死刑)。
  另外,根据1970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规定,对于被劫持的航空器及其内的机组人员和乘客,航空器降落地国应予以保护。南朝鲜对我国被劫持的296号民航机的机组成员和乘客提供了方便,并协助日本乘客、中国乘客和机组人员顺利返国。在这一点上,南朝鲜是遵守了海牙公约的规定的。
 
来源:《涉外刑事程序与刑事司法协助——办案规范指南》 王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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