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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记者:驱逐外国记者例
  文章来源:《涉外刑事程序与刑事司法协助——办案规范指南》

  美国《纽约时报》驻京记者约翰·伯恩斯于1986年6月底至7月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管理法》,故意进入我非开放地区,进行拍照和刺探情报等与记者身份不相符的活动。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在查明情况后,于1986年7月22日作出决定,将伯恩斯驱逐出境。
  根据我国安全部门掌握的确凿证据,法新社驻京记者麦乐仁在中国期间与天津大学学生林杰勾结,搜集情报,进行了与其记者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有损于中法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我外交部新闻司于1997年1月26日要求法新社尽快将麦乐仁调离出中国。
  日本共同社驻北京记者边秀逸在华任职期间,违反我国法律和有关规定,利诱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唐大堤,多次窃取我国家机密(如中共中央1987年1、2、3号机密文件)公开发表。1997年5月8日被我国家安全机关限期离境。
  【评析】
  以上三例均涉及外国记者在驻在国的法律地位。记者常被冠以“无冕之王”的美称,意思是说记者在新闻采访方面拥有常人不能企及的特权。但是,按照国际法,所有在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记者都处在所在国的管辖之下,他们必须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如果他们“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将受到相应的追究和制裁。我国刑法规定,对外国人犯罪的,可适用“驱逐出境”的附加刑。我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还规定了“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的行政制裁措施。外国记者尽管享有采访的便利,但并不享有外交和领事官员所依法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因此,上述外国记者从事与记者身份不相符的活动,违反我国行政法规,导致被限期离境或驱逐出境的可耻下场。

来源:《涉外刑事程序与刑事司法协助——办案规范指南》 王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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