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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外国籍人的会见与通信有哪些规定
  文章来源:《涉外刑事程序与刑事司法协助——办案规范指南》

  依照1981年6月29日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会见在押外国籍案犯以及外国籍案犯与外界通信问题的通知》和1987年8月27日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已经判决和未经判决的普通刑事案犯及已判决的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犯,一般允许会见。对于未经判决的被指控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碍侦查、审判的,也可准予会见;个别确因侦查需要,暂不准探视的特殊案件,主管部门应事先将主要案情,不准探视的理由,以及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对策、口径等呈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并与外交部磋商后办理,必要时报中央批准后执行。会见的范围,限于外国籍案犯的直系亲属、监护人以及案犯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非以上人员要求探视的,须经主管上级机关批准。当事人被拘留(含行政、刑事和司法拘留)期间和被逮捕后未判决前的羁押期间,会见的有关事宜分别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安排;经法院判决后在监狱服刑期间的会见由司法行政部门安排。会见时限,如当事人所属国已同我国签订的领事条约有规定的,按条约规定办理,无此类条约规定的,亦应尽快安排。凡未参加《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也未同我国签订领事条约的国家,是否准许会见,可视案情和两国关系决定。会见时,一般派翻译人员到场,规定使用的语言,宣布会见规则。会见地点应安排在接待室。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应凭外交官的公务人员证件办理会见手续。会见时,应当禁止会见人携带武器,录音机、录像机及监所管理机关规定不准携带的其他物品。案犯发收信件,应当经过监狱管理机关检查;未决犯发收信件,由原送押机关或审判机关检查,或委托监管机关检查。发现有串通案情或者妨碍对犯人教育改造情形的,应当扣留。
 
来源:《涉外刑事程序与刑事司法协助——办案规范指南》 王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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