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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官员的侵权责任及其豁免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原告准备实施一项投资项目,并在准备了计划书和选定了初步的地址后,向佛罗里达州萨拉索达县的有关官方机构提出了申请。但是,该机构由5人组成的委员会否定了原告的申请。原告认为,该委员会成员的行为违反了《萨拉索达市区规划法令》,其行为是专横、任性和违法的。原告声称,按照美国法典第1983条,任何一个美国公民以及在其法律管辖权范围内的任何人,都享有宪法赋予的所有权利、特权或者豁免权。当这些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不管侵犯者所依据的法律是任何成文法、法令、规则、惯例或者习俗,他都要对被侵害者受到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损害赔偿,可以通过普通的诉讼来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诸衡平的方式来解决。还可以通过其他合适的诉讼来得到补偿。为此,原告对5个委员提起了侵权行为诉讼。初审法院支持被告,否定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初审法官认为,“按照原告所提供的事实,被告不应该因其官方的职务行为而承担个人责任”。原告上诉到佛罗里达州第三上诉法院,该院奥特法官代表其他法官发表了法律意见书。
  奥特法官宣称,现在,任何政府官员都不享有绝对的豁免权,即使该官员是在履行职务的时候,也有可能承担个人的责任。如今,美国各州都逐步废止了政府机构的主权豁免制度,议会和联邦法院也开始缩小官员个人的豁免范围。就佛罗里达州而言,佛罗里达州的成文法明确废除了主权豁免制度。当然,该州也保留了一些豁免条款,这些条款所涉及的事项有时被称之为“自由裁量行为”。豁免的范围,按照行为性质的差异而各不相同。如果这些行为涉及到立法权和司法权,那么豁免权则是绝对的。但是,当政府官员在实施行政权的时候,普通法中“官员豁免”的理论就不再是官员个人责任豁免的绝对抗辩理由。当一个政府官员依照地方法律而剥夺了某人为联邦宪法或者联邦法律所保护的任何权利或者任何特权的时候,该官员就应该对受侵犯者承担个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除非他能够有效地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理的,是诚实信用的,或者,他所实施的地方法律完全合乎宪法的精神。现实中,立法权和司法权的豁免规则,以及行政权的有限豁免规则,都有大量的先例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
  如果将这些规则应用到本案,奥将法官认为,承审法官应该适用的规则是:被告或者被上诉人仅具有一种有限的豁免权。比如,他们制定的《萨拉索达市区规划法令》是一种立法行为,他们和其他官员实施这项法令时则是一种行政行为,在执行后者的时候他们只具有有限的豁免权。有限豁免是否存在,属于事实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因此,奥特法官在结论中宣布,下级法院所谓“按照原告所提供的事实,被告不能因其官方的职务行为而承担个人的责任”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或者说至少是不成熟的。这种说法,暗示了政府官员具有一种绝对的豁免权。但是,下级法院判决的结论却是正确的,但理由应该是:虽然政府官员的豁免权不存在,但是本案原告的宪法权利并没有受到侵犯。
  最后,佛罗里达州第二上诉法院的裁决是:维持初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解读】
  1.这个案件涉及到国家官员侵权行为责任的问题。一般而言,不同性质的国家官员,他们的法律地位各不相同。就美国法看来,一般划分为三类人,其一是联邦和州的立法官员和司法官员,其二是州行政官员,其三是联邦行政官员。
  2.按照普通法,联邦和州的立法官员及司法官员传统上享有绝对的豁免权,也就是说,只要他们是在从事职务性的立法活动或者司法活动时,不管原告依据联邦法还是依据州法提起诉讼,他们都免于侵权行为责任。
  3.依照州法,州行政官员和州地方行政官员不享有主权豁免权,但依联邦法,当这些官员的行为侵犯了公民宪法权利的时候,他们在联邦法院只享有有条件的豁免权。例如本案所揭示的,如果官方行为人的确是“诚实信用”,那么他就具有一定的豁免权。
  4.联邦行政官员的法律地位无明确的法律根据,按照先例,他们依联邦法并不绝对地享有豁免权,但美国总统对其官方行为享有绝对的豁免权;当联邦行政官员依照州法被起诉的时候,按照传统,他因自由裁量权而享有豁免权。
 
来源:《人民法院报》 徐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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