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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刑事诉讼中如何履行作证义务
  文章来源:《涉外刑事程序与刑事司法协助——办案规范指南》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根据这一规定,凡是符合证人条件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在中国参加刑事诉讼的时候,都应当遵照中国的法律履行作证的义务。
  在外国的法律中,对有某些身份的人员和特定职业的人员向司法机关作证的内容有一些免责规定。例如,夫妻之间就他们通信的内容有权不向司法当局透露;牧师、医生、律师等职业人员对从业时他们当事人向他们所陈述的情况,有义务为当事人负责保密,在刑事诉讼中不予就此作证,等等。我国法律没有这类规定,因此,外国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作证应当遵照我国法律规定,履行作证的义务。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如果遇到这些情况,可向有关证人说明我国法律,积极加以劝导,动员外国籍证人履行作证义务。对有义务作证却拒绝作证的外国人,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其责任后果,所以不能对其实行强制措施和处罚。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上,外国籍证人(包括无国籍人)应当就他所了解的案情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如实作证,接受询问和质证。我国司法机关应当告知外国籍证人隐匿罪证和作伪证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作证即是义务,也是权利。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人在作证期间,将受到我国公安司法机关的法律保护。外国籍证人认为自己受到威胁的时候,有权要求我国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保障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打击危害证人作证的违法犯罪行为。
  外国人作证时,应当使用中国的语言,即汉语。对于不通晓我国语言的外国人在作证时,可以自带翻译。没有能力聘请翻译的,我国司法机关应当为其提供翻译人员,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我国司法机关承担。
  除此以外,根据我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对有些外国人应免除其作证义务。这主要是指享有外交特权和领事特权的外国人,这些人的范围,在我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以及我国参加和签订的有关领事关系的条约,下列人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没有作证义务:中国公民或者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担任的外国外交代表;非中国公民或者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使、领馆服务人员;外国驻中国的使、领馆人员,他们可以就他们因执行职务所涉及事项不向司法机关陈述,而不论这些情况是否与本讼案有关。
  在使、领馆中,有一部分工作人员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因而他们在刑事诉讼中不应免除作证的义务。我国司法办案人员在要求这一部分人员作证时,应当尽量避免妨碍他们执行公务。
 
来源:《涉外刑事程序与刑事司法协助——办案规范指南》 王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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