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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文章来源:《应用文写作词典》

  
(1)概念和法律依据
  遗嘱是立遗嘱人依法处理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或其他事务,而在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又叫立遗嘱。
  遗嘱有口头、录音、书面等形式。其书面形式,称为遗嘱书。遗嘱书是体现立遗嘱人真实意愿的文书。立遗嘱人是自由地、有意识地、发自内心地决定处理自己的财产。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也可由他人代书,只要确实是立遗嘱人的意愿,同样发生法律效力。
  我国继承法对遗嘱继承作了专章规定。立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立遗嘱人不需要征得其他人的同意。立遗嘱人可以将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做出处理,即在生前将自己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指定给一个或几个法定继承人,也可以遗留给国家、集体或社会团体,但必须由立遗嘱人本人直接做出意思表示,而不能代理。
  (2)作用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所有权。遗嘱就是公民行使这种权利的表现形式之一。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确认公民有自由支配自己劳动所得的权利,这对发展生产、调动劳动积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次,在遗嘱中可以充分体现立遗嘱人的意愿,有利于公平合理地分配遗嘱人的财产。遗嘱人在生前订立遗嘱,妥善安排其有关财产,这对实现家庭成员的安定团结,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减少和避免纠纷与论争,也起着积极的作用。
  (3)内容与写法
  ①首部。写明标题及立遗嘱人的基本情况。
  标题。写明“遗嘱”或“遗嘱书”字样。
  立遗嘱人的基本情况。即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
  个人自书遗嘱,其基本情况可以简略。有的直接用第一人称“我”作起笔。
  ②正文。主要写立遗嘱人处分财产的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写明立遗嘱的原因。原因包括主、客观两个方面。主观方面原因,如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客观方面,如子女尽义务的大小,子女的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如邀请有证人,应写明邀请了何人作证。如果委托他人代笔,应写明代笔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写明遗产的范围。应详细列明属于立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量、特征,以免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争议。
  遗嘱继承人的姓名,继承遗产的名称、数量、特征。具体写明由哪一个继承人继承哪一部分遗产,是遗产的全部还是一部分。如果遗嘱继承人有数人,应分别具体写明。
  如果立遗嘱人用遗嘱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处理一部分,那么,其余财产如何处理,应在遗嘱中写明,特殊情况也可不写。如果写明的,应具体写明遗产的分割方法。
  立遗嘱人的要求和遗嘱书的处理。立遗嘱人可以对遗嘱继承人提出要求承担丧葬的义务,也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如是其他人的,一般事先应征得同意,请两位与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出面当遗嘱执行人,以保证遗嘱的执行。同时写明他们的姓名,工作单位及住址。遗嘱书的处置,指遗嘱书公开还是不公开;如果不公开,应写明存放何处或由谁保存等。
  ③尾部。由立嘱人、证明人签名盖章;是代书的,由代书人签名盖章;最后注明立遗嘱的时间和地点。
  (4)制作要求
  ①立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遗嘱无效。
  ②所立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威胁、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篡改的遗嘱不起法律效力。
  ③遗嘱的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不能剥夺法定继承人中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及其遗产份额。
  ④遗嘱的具体内容,即处理遗产或其他事务,要求一条一条地写明确、具体,才便于日后执行不致有争议。
  ⑤代书遗嘱要注意遗嘱内容必须合法和立遗嘱人必须出于自愿;否则,应予解释并婉言谢绝。
 
来源:《应用文写作词典》 任文贵 杭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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