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世界各国,为解决高犯罪率和刑事司法效率低的矛盾,以及出于诉讼经济的考虑,趋于对过失犯罪、轻罪和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者进行简化审理。
1.美国的辩诉交易。目前在美国联邦和各州的刑事案件中,辩诉交易处理的案件约占总案件的80%至95%。
美国辩诉交易的一般过程是:在被告人认罪的前提下,由被告律师和检察官谈妥被告人应受到的刑事处罚种类和幅度,然后向法官报告,法官如果不同意,就由律师和检察官商定新的刑事处罚种类和幅度,法官不作具体指示,也不提任何倾向性意见。如果法官接受了双方商定或者重新商定的量刑意见,就进入了审理程序:首先,由法官问被告是否承认检察官指控的犯罪,如果被告承认,法官也确信是被告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接着,法官要告知被告认罪后的法律后果,即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商定的刑事处罚种类和幅度,如果被告人对此没有异议,法官就此作出定罪、量刑的决定。经过辩诉交易所判的刑罚与经过完全审判程序所判的刑罚相比较,前者的刑罚要比后者轻得多。
2.英国的治安法院制度(magistrite coud)。英国的治安法院设在各个司法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有43个司法区),其规模大小不等。英国的治安法院由独任法官审判,独任法官有的是专业法官,有的由社会贤达担任。英国的治安法院审理轻罪案件,适用的程序简单,没有陪审团参加,一个检察官可以同时向治安法官控告若干个被告、若干个案件,但每个被告都有至少一名律师出庭。治安法官一般每个工作日处理的案件达十几件甚至二十几件。英国每年的刑事犯罪案件在400万件左右,其中90%以上在治安法院处理,只有不到10%的刑事案件经由高等刑事法院审理。此外,英国的皇家检察机关还遵从公共利益原则,对于一些刑事案件,特别是轻微刑事案件,如果对于公共利益没有明显的侵害,检察官可以不提起公诉,当事人如果认为侵害了自己的私人利益,可以向法院自诉。
3.德国的终止诉讼制度。德国的终止诉讼被认为是检察官的一项权力,由检察官独立作出,任何人,包括法官都不加干预。终止诉讼一般适用于轻罪案件,被告人良好的认罪态度以及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基本的适用条件。检察官在决定终止诉讼的时候,还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程度和经济情况,决定对其罚款或者从事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据德国犯罪学专家介绍,德国目前有60%至70%的刑事犯罪案件由检察适用终止诉讼处理,从而大大缓解了刑事案件对法院审判的压力。
来源:《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