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是由26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国家,各个州都有自己的独立法律体系。就法院诉讼程序制度而言,瑞士诉讼程序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以苏黎世为例)。
一是关于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程序,按照调解法庭初等法院(苏黎世共有11个初等法院)高等法院(苏黎世仅有1个高等法院)联邦法院(设在瑞士首都伯尔尼,即最高法院)顺序依次进行,实行三审终审制。任何一个民事纠纷先由调解法庭的法官主持调解。调解法庭没有裁判权,调解不成,将案件交由初等法院裁判。对初等法院裁判的案件不服可以逐级上诉,直至上诉至联邦法院。
二是关于解决商贸纠纷的诉讼程序,按照商事法院(是苏黎世高等法院的组成部分)联邦法院的顺序依次进行;法人之间的商贸纠纷先交由商事法院审理,当事人对商事法院的裁决不服可以直接上诉至联邦法院。
三是关于解决单纯诉讼程序问题的上诉程序,无论是民事纠纷案件还是商贸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因对法院裁决案件运用的程序提出异议,应直接起诉至程序法院。
苏黎世商事法院对每一起涉及财产争议的商贸纠纷案件,均由院长指派执业法官和专业法官共同进行审理。法庭裁决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法庭一般不直接裁决案件,而是由执业法官主持调解。商事法院受理的案件70%都能调解解决。
摘自《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