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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警察为何威信高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很多国家的警察公众评价不高,但丹麦是一个例外。丹麦的民间机构每两年对各行各业作一次民意测验,警察的满意率总是名列前茅。如最近一次测验的结果是:法官,79%;警察,77%;医生,65%;律师,44%;记者,15%;政治家,12%。法官名列榜首,这在欧洲国家基本上是一致的。不过警察紧随其后,这却是其他欧洲国家难以企及的。丹麦的警察何以如此受到挑剔的百姓的认可?

  原因显然不止一个。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严格的监督措施。丹麦的公务机关、司法机关均受到舆论监督,警察自然也在其中。除此之外,警察还特别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欧洲国家检察机关的职责多为两点,一是行使公诉权,二是指导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惟独丹麦的检察机关还多一个功能,就是监督警察,负责调查公民对警察的投诉事项,并视情节之轻重作出处理决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丹麦检察系统由一个总检察院、6个地区检察院、2个特别检察厅和54个基层检察院组成。由于基层检察院与基层警察局合署办公,为了便于调查和增加权威,监督警察的使命由地区检察院完成。除检察院之外,还有一个警察投诉委员会,也承担着对警察的监督职责,但它只有建议审查权,而无决定权。同时它客观上也发挥着对监督者的监督作用,凡是对警察的处理决定,事先都要征求它的意见,虽然它的意见仅供参考。
  我们参观的哥本哈根检察院是6个地区检察院中的一个,主要负责首都地区的检察工作。该院每年都要受理十几起针对警察的公民投诉。那么哪些事项属于受理范围?调查工作开展得如何?丹麦的同行们向我们出示了最近几年查处的一些警察违法犯罪的案例,稍录几宗于此:
  案例一:一汽车司机因闻红灯而被警察通知接受处罚,但警察通知他时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先说“你好”,于是司机投诉到该院。该院调查之后,认为情况属实,对警察给予批评。
  案例二:四个年轻警察来院举报他们的两个同事甲、乙殴打犯罪嫌疑人。该院经过调查认定属实,对甲、乙提起公诉,二人被法院认定有罪并获刑两个月。与此同时。二人被警局开除。
  此案发生后,甲、乙的朋友丙、丁二人找到四个年轻警察中的一个,威胁说:你们出卖朋友,不够意思。往后你们在哥本哈根没有好果子吃!这位警察的女友对此感到害怕,报告到检察院。检察院认为,威胁证人是严重犯罪,遂立案调查,诉至法院。法院认定有罪,判处一个月监禁。丙、丁不服,上诉到高级法院。他们始料不及的是,高级法院认为原判定性正确,但量刑太轻,改判三个月监禁!原来,丹麦没有上诉不加刑的法律规定。
  案例三:按照每天例行的仪式,皇家御林军的马队要通过一条街道换岗。一老年女士欲穿过马路,被警察制止,因为马队就要过来了。但老太太说她有急事,非过不可。二人发生拉扯行为,老人投诉警察向她使用了暴力。该院进行了调查,但是获得的证据是矛盾的:一些目击者说老太太当时情绪激动,意图伤害警察;另外一些目击者说警察当时行为粗暴,对人不恭。检察人员不能排除这对明显的证据矛盾,根据罪疑从无的原则,征求投诉委员会意见后,决定不对警察作出处分决定。
  不难看出,上面这三个案例各有特点。案例一是轻微违法,案例二是较重的犯罪,案例三是没有认定的投诉。无论结果如何,对于公民投诉,检察机关都是认真对待的。一方面作严肃的调查,对民负责,另一方面也不纵不枉,对法律负责。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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